各学院(函授站):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函〔2018〕29号)精神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号)要求,积极配合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现就做好我校成人本专科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范围
所有在校成人学生采取自愿原则进行数据信息核准及补录。
二、核准和补录内容说明
1.学生信息须以学信网学籍信息为准;
2.学生可以填报监护人双方信息,也可以只填报一方信息,在职的学生不用填报监护人信息;
3.学籍状态可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休学、保留学籍;
4.学生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类型可填: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学生和监护人的姓名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分隔符用“•”,生僻字用大写汉语拼音代替(不含音调);
6.若证件类型是“1-居民身份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则;若证件类型是“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规则。
三、注意事项
1.所有学生均可填报父母/监护人信息,但只有年收入达到六万元及以上的学生或其父母/监护人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2.本次工作是否采集父母/监护人信息,应尊重学生及家长意见,不要求100%采集;
3.3月20日后,还可继续进行补报,但该时间节点后补录信息的再次上报需等待上级部门通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函授站)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通知各班班主任,让各班班主任通知学生,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核准补充并确保所填信息准确;
2.请各学院(函授站)务必在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附件6纸质版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提交电子版至学历教育科。
五、资料下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
4.《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
5.《学生信息核准父母信息补录工作指南》;
6.《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表》;
7.《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表结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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